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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4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43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陳祉霖被 告 高丞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壹佰零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捌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利息。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24日與原告簽訂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1),借款期間自109年9月25日起至115年9月25日止,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0.575%機動計息,還款方式為自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又兩造約定被告如遲延還款時,除應按原約定借款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就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之20%按期計付之違約金。

㈡被告於112年3月1日與原告簽訂個人購屋貸款契約,向原告借

款291萬元(下稱系爭借款2),借款期間自112年3月10日起至142年3月10日止,借款利率按原告定儲機動利率指數(月調整)加計年利率0.535%計息,還款方式為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又兩造約定被告如遲延還款時,除應按原約定借款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㈢被告於114年3月14日與原告簽訂個人貸款綜合契約,向原告

借款5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3),借款期間自114年3月18日起至129年3月18日止,借款利息按原告定儲機動利率指數(月調整)加計週年利率1.06%機動計息,還款方式為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又兩造約定被告如遲延還款時,除應按原約定借款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㈣被告於99年10月向原告請領銀行卡普卡(卡號末四碼:9107

,下稱系爭信用卡)使用,與原告簽訂信用卡約定條款,依約被告得持該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消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數返還消費款,若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仍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付款額,並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2項計算循環利息,如被告未依約還款,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依前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㈤詎被告就系爭借款1至3均未依約還款,就系爭信用卡亦未按

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到期,迄今仍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電腦連線作業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個人購屋貸款契約、個人貸款綜合契約、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催告函暨回執等件(本院卷第13-71頁)在卷為憑。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4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田曉蒨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 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及方式 違約金之計算期間及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1,000,000元 174,109元 1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 2 2,910,000元 2,728,518元 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275% 自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 3 500,000元 484,221元 114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8% 自114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 4 信用卡 7,587元 11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5.96%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