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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6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林西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俊澤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3,035元(計算式:514.83平方公尺×5,062元/平方公尺×1/2=1,303,0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