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8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葉福龍
葉文龍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朱良哲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3,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