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號原 告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法定代理人 黃伴書訴訟代理人 林忠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55元(計算式:502,037元+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2月22日止按日給付500元及319元共計18,018元=520,0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扣除先前已繳之裁判費6,830元,尚應補繳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