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12號原 告 林正欣被 告 侯 琪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支付命令卷第7頁)。嗣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28日當庭具狀追加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79條之法律關係為請求權基礎,並變更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4,293,217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57頁),核其上開追加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所生損害賠償及返還所受之利益等請求,堪認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就變更聲明部分,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均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訴外人林姿瑩為原告之結拜大姊,資力頗豐,因退休閒暇無事,即以下注地下今彩539及加州天天樂(按:美國加州彩票,開獎方式與台灣今彩539相同)為娛樂,因下注金額較大,所以需找尋多家投注站經營者,以分散風險。民國112年間原告得知被告在經營地下投注站,詢問被告有無意願接受林姿瑩之下注,被告應允後,原告於113年5月15日開始代理林姿瑩向被告下注。亦即,下注者是林姿瑩而非原告,而兩造對話截圖出現原告名字,係因林姿瑩與被告並不相識,所以為對帳方便才以原告名字代之。114年1月27日,林姿瑩經由原告代理向被告下注台灣今彩539,原告將下注號碼傳至兩造及被告之子即莊丞line對話群組,開獎後,林姿瑩中獎8,835,000元,扣除下注金額355,600元及前帳18,598元,被告尚應給付林姿瑩8,388,796元,被告並應於隔日即114年1月28日付款,不料莊丞未將林姿瑩下注號碼傳下注至後手電腦簽賭網站,隨即失聯,被告又不斷央求原告幫忙,僅於同年2月3日凌晨交付200萬元予原告,要求原告幫忙墊付剩餘款項與林姿瑩,原告本僅先借款200萬元墊付與林姿瑩,嗣後同意借款與被告,並於114年2月6日自行籌資570餘萬元交與林姿瑩,以為與被告間消費借貸金額之交付,被告已向原告借款5,706,419元。為幫忙被告減輕負擔,被告可收簽注轉手賺價差,原告於114年2月10日又繼續將林姿瑩部分下注傳與被告收注,益證賭債關係係存於被告與林姿瑩之間,賭債關係非存於兩造之間,期間被告有陸續還款與原告,至114年8月18日止兩造確定借款金額尚餘370萬元,原告借款與被告用以清償被告應給付與林姿瑩之中獎彩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370萬元。
㈡、另114年8月31日370萬元還款期限於隔日屆至,被告仍表示無法還,雙方於114年9月1日通話討論還款及後續是否繼續接受林姿瑩下注事宜,原告念及被告生病住院及雙方情誼,同意幫助被告繼續接受林姿瑩注單以賺錢償還原告,並於114年9月8日代林姿瑩將114年9月1日至9月7日下注額130萬元匯款與被告。詎料,114年9月15日被告本應給付林姿瑩114年9月1日至9月7日中獎金額593,217元,然被告竟向原告詎稱因與上手有其他帳務,故該期中獎金額遭上手扣住,被告無法給付。被告明知自己已無給付能力,仍接受原告代林姿瑩之下注,若下注未中獎即向原告收取下注金,若中獎則託辭拒絕給付,以此詐術向原告及其他下注者騙取下注金,致原告受有593,217元之損害(原告業將前開金額已給付林姿瑩),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賠償或返還593,217元。
㈢、為此聲明如前述,暨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為執業律師,曾擔任被告民事訴訟案件之訴訟代理人,得知被告先前經營地下簽賭投注站,兩造間除原告向被告下牌投注「今彩539」、「天天樂」等地下簽賭外,並無金錢借貸。但因原告為執業律師,知道賭博違法,故要求被告在收取賭金、支付彩金時,雙方以「借」、「還」作為暗號,以免遭檢警查調,故兩造間113年8月13日Line對話紀錄中(見本院卷第39頁),原告稱「侯姐,今天董娘(即林姿瑩,原告代林姿瑩向被告下注)中500多萬,扣這兩天牌機錢還剩400多萬,要麻煩明天送350萬過來,我要送金給董娘。」等語,被告原回覆「明天我會準備350(萬)給你」,嗣與原告通話溝通後,金額改為250萬元,被告遂再回覆稱「明天我匯250萬還你」等語,另兩造間114年1月12日Line對話紀錄中(見本院卷第41頁),原告稱「明天再麻煩妳匯350萬元還董娘」,被告於114年1月13日回覆稱「350萬帳清」,原告表示「董娘說收到了」等語,兩造間114年3月16日Line對話紀錄中(見本院卷第43頁),原告表示「忘了妳在開刀,拍勢,要問妳借款要匯哪一個帳戶?」,被告回稱「收到」、「謝謝你」、「如果中了我會叫後桶(即地下簽賭之組頭、或賭博網站管理者)匯給你別擔心」等語 ,因林姿瑩與被告僅有簽賭關係,無金錢借貸,惟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有關林姿瑩與被告間金錢往來,亦係以還款名義作為表示,可見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所稱「借」、「還」,實際上僅係簽賭賭金及彩金之往來意思,並非實際存有消費借貸關係,但有關實際下單之應收賭金、應付彩金明細,則由被告之助手即被告之子莊丞負責與原告接洽紀錄。
㈡、依莊丞與原告分別於113年9月28日(對話紀錄顯示之「8」係9月之誤繕)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45頁),原告於113年9月23日至113年9月25日下注賭金,於113年8月25日支付200萬元,嗣113年9月26日至113年9月27日下注賭金,於113年9月27日支付300萬元,核與原告所提原證一之113年9月27日之300萬元匯款收據相符(見支付命令卷第9頁);113年10月6日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47頁),原告於113年9月30日至113年10月6日下注賭金,經結算應支付賭金4,526,933元,因該筆金額較高,被告遂要原告分2筆即250萬元匯入莊丞帳戶、200萬元匯入被告帳戶,核與原告所提113年10月7日匯款單相符(見支付命令卷第11頁),實係為支付賭款。再依莊丞、兩造間之114年9月7日Line群組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49頁),原告於114年9月7日至114年9月7日下注賭金,結算應支付賭金共計1,323,200元,原告遂於114年9月8日匯款130萬元,核與原告所提114年9月8日匯款單相符(見支付命令卷第15頁),原告於114年9月8日匯款130萬元匯入被告帳戶,實係為支付賭款。且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主張的借款原因事實與準備書狀原因事實為不相符,兩造並無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兩造間之借款都是基於簽賭而支付款項,所謂借款、還款只是雙方在規避違法賭博所用的詞彙而已。至於原告主張依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原告均亦未舉證,為無理由。
㈢、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045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否認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則原告自應就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負舉證責任。查:
㈠、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主張:被告於113年9月26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300萬元、450萬元,經分期清償至114年8月18日止,尚積欠原告370萬元;再於114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130萬元,合計積欠原告500萬元(見司促卷第7頁)。嗣於本件訴訟程序改為如本判決「原告主張」欄之主張,與聲請支付命令時之主張並不相同,其要旨略為:被告於114年2月3日要求原告代為墊付5,706,419元予林姿瑩,原告同意借款予被告,於114年2月6日自行籌資570餘萬元交與林姿瑩,作為與被告間消費借貸金額之交付,期間被告陸續還款與原告,至114年8月18日止兩造確定借款金額尚餘370萬元,約定114年9月1日清償等語。爰依原告於本件訴訟程序之主張及所提證據判定其請求之准否,合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係基於兩造間消費借貸關係而交付上開款項,係提出兩造間Line訊息紀錄擷圖為證,被告對該對話內容形式真正亦不爭執。該等LINE對話內容為:
①114年2月4日
原告:數目太大,我幫不了,請盡快打給我看要如何處理。
董娘要送金時從沒延遲過,現在只是輸幾千萬的錢要拿一些回來,無論如何都要想辦法籌給她。妳在日本時説要先拿400萬給我,我怕妳會太麻煩老闆,跟妳說回來再處理,結果回來我只拿到200萬,這怎麼說的過去?我說過我只能先湊200萬幫妳,妳這兩天也先拿300萬給我,不然我對董娘無法交待。董娘帳是對我的,拿不出來給她我信用掃地,嚴重性妳自己想。(見本院卷第79頁)②114年2月5日
被告:莊丞整個帳弄得亂七八糟欠後桶一堆錢我今天被老闆
罵的半死我也不敢再開口。我欠老闆一堆錢了;莊丞又搞了這條帳,我真的會死。我會盡量想辦法你也再給我時間,不然我真的也不知道怎麼辦,我現在還要處理後桶的270萬。
原告:明天中午過來事務所一趟,大家商量個方法,妳也想
想大概要多少時間處理,可以嗎?被告:好。你放心我不會去逃避,我會盡量想辦法看怎麼解決問題只是事情遇到了也請你多幫忙。
原告:我相信妳,我會盡量幫忙。務必保重!被告:我真的會想不開。我差了1600萬。本來我也不用差你
這條錢的,我自己還會有800多萬,搞到現在居然要負債這麼多錢,你說我怎麼會想得開。從那天跟你談完話到現在我真的連睡都也沒辦法睡覺,吃也吃不下飯。(見本院卷第81頁)③114年2月9日
原告:妳們下期開始要收牌嗎被告:好。你一樣傳給莊丞。(見本院卷第83頁)④114年2月25日
被告:(傳送帳號圖片)原告:(傳送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侯姐,加這100萬
元,妳跟我借款剛好共500萬元,看妳企業貸款何時會下來盡快跟我説一下,不然我周轉會有問題。(見本院卷第85頁)⑤114年4月21日
被告:我有你的帳戶,我等一下補足75(按:應為75萬元)給你。我等於我先給你750,000了。
原告:不用啦,先給73萬,不用為了2萬元(見本院卷第89
頁)⑥114年4月28日
被告:你放心,我沒有吃你的牌。如果我有吃的話,我就有
臝直接給你扣一扣就好了,何必還要再跟你收錢。老闆已經背了我快8,00萬的帳。我現在連百家樂的版都是他們揹我輸贏。我真的被莊丞搞到快死掉!他欠你的錢也是我揹起來了,你也知道。唉!我真的有苦難言!我自己輸掉的我都沒能力再跟你們的牌簽贏回來。至少你們還有贏一些回來!我對你也真的很抱歉!我一直很折磨。謝謝你的幫忙!我會努力的賺錢快點解決。
原告:我知道 ,一起解決問題吧,加油!(見本院卷第89
頁)⑦114年6月12日
被告:莊丞現在要拿過去了。等你有空的時候再打給我。我
的債權那個你要記得也幫我趕快送喔,拜託你。原告:好。
被告:反正我會盡量在最短的時間內,趕快把錢給你。你也
就當幫幫忙幫我度過這個難關。(見本院卷第93頁)⑧114年6月16日
原告:1、董娘錢還沒匯過來,我昨晚有跟她說了,怕一點
會來不及,她匯過來我馬上轉過去。跟妳說一聲。2、請莊丞把上禮拜的電腦周報表拍給我看,他每天的下注明細都沒傳。3、莊丞的帳我扣三萬。4、妳差我的400萬看能不能盡早湊給我,我快周轉不過來了。錢剛匯過來,應該2:30匯過去。(見本院卷第95頁)⑨114年7月7日
原告:傳送匯款單被告:好的原告:其餘明天來拿現金。
被告:希望晚上你就中了。(見本院卷第95頁)⑩114年7月8日
被告:剰下的可以在兩點坐之前拿現金嗎?我要匯上去去給
上手。我能做的也就是這樣子啊 ,真的對你很不好意思原告:可以。不用一直跟我說不好意思,欠我的400萬9月1
日前準時還我就好了。被告:我請莊丞過去拿,謝謝。
原告:先拿40萬,其他下期再算。
被告:好的。謝謝你。(見本院卷第95頁)⑪114年8月14日
被告:如果我墊個30萬我還可以喬,100萬我有難度。我實
話實說。9月1日的錢我也還在調,臨時這樣的100萬我有困難。…不知道怎麼回事大家像丟猴一樣都手頭緊。
原告:沒關係,就30萬,其他我自己想辦法。但9月1號剩370萬無論如何妳要還我,拖了三個月,利息也還沒跟妳算,再拖説不過去,這是純幫忙的,請準時還款,以後大家好繼續配合。
被告:好的。(見本院卷第101頁)⑫114年8月18日
原告:錢剛問到。100萬3點左右匯,剩下282500元3點半去
找我助理拿。被告:好的。麻煩你了原告:傳送彰化銀行匯款申請書被告:我有交代莊丞去找你助理。剩370。(見本院卷第103頁)⑬114年8月31日
被告:我真的都問不到錢了,我老闆最近也燒了很多錢。我只能慢慢跟你分攤了。我也快撐不下去了!我知道你也辛苦,這條錢也是莊丞給我搞的,我真的也快活不下去了。請你再慢慢給我時間。(見本院卷第105頁)。
觀諸上開對話內容,可以認定被告對原告欠款最多達500萬元,經陸續清償,最後對原告之欠款為370萬元,且被告在還款過程中,多次表示有還款意願等事實。惟上開「欠款」是否為消費借貸款,依對話內容,僅有原告提及「借款」一次,被告就此則未有明確表達承認為消費借貸款。且原告於上開訊息中主張欠款之金額,有400萬元、加上100萬元後為500萬元等金額,與原告所主張「為被告代墊570萬元予林姿瑩」之金額並不相符。更無從自上開對話內容得知,原告確有交付570萬予林姿瑩以作為兩造間消費借貸款之交付。另兩造於在前述對話中,有關於下注金額之給付、被告之子莊丞未代為下注所造成之損失、兩造間有上開「欠款」後原告仍有給付被告下注金額等內容,則被告答辯稱兩造間為賭債之關係,非無可採。是原告主張兩造間有消費借貸之合意,舉證尚有未足,難信為真。其請求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370萬元,為無理由。
四、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亦有明定。另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或事件所成立之不當得利。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應由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民法第71條、72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另主張被告明知已無給付能力,仍接受原告代林姿瑩之下注,若下注未中獎即收取下注金,若中獎則拒絕給付,以此詐術向原告騙取下注金,致原告受有593,217元之損害或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領該593,217元等語,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原告就此提出之證據方法為兩造間之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05至109頁),惟依該對話紀錄,為被告向原告表示會努力處理對原告之前揭欠款、被告之子莊丞傳送原告自9月8日至9月14日間數筆投注金額、中獎金額及合計應給付原告593,217元之記帳、及被告表示因有人欠帳、被告住院等原因而無法給付原告等內容,無從認定被告於收注時明知無給付能力仍接受原告下注之事實。至原告提出「陳明輝」在社群媒體之貼文「此人叫侯琪,經營地下539.六合彩.天天.大樂透.百家.此人信用嚴重有瑕疵,客人輸了要拿錢,贏了收不到錢」(見本院卷第111頁),僅為該人言論之內容,尚未能證明為真實。另原告主張已對被告提出詐欺及侵占告訴等語,惟現由宜蘭地方檢察署已115年度他字第183號偵查中,尚無偵查結果。再者,原告主張其係遭詐欺而為上開給付,惟並未提出曾向被告撤銷其遭詐欺之意思表示,則其給付原因是否消滅,顯屬有疑。復且,依原告提出之被告之子莊丞傳送予原告自9月8日至9月14日間數筆投注金額、中獎金額及合計應給付原告593,217元之記帳可知,該593,217元為投注金額與中獎金額之差額,則此部分應屬賭債之給付。據上,原告主張被告有施用詐欺之侵權行為,或無法律上原因而受給付,難認舉證已足。其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93,217元,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293,217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