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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2號原 告 楊清陽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立等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相對人、正確之相對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正確且適當之訴之聲明暨事實理由),並補正理由欄二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迄今仍有下列所示事項尚未補正:

(一)按日治時期協議收止收養,係以養親與養子之協議而終止,不以申報戶口為要件,經查,原告所列簡江之繼承人鍾林月華係以張立之長女身份並自張立戶內出嫁,難認有出養予簡江之情事,應敘明將鍾林月華之繼承人列為本件被告之原因,或就適格之當事人為追加、撤回。

(二)次查,原告所列被告簡宏達、簡玉霞、簡玉汝、簡富美、簡淑華、簡淑芳均已拋棄對被繼承人簡金定之繼承,應敘明將渠等列為本件被告之原因,或就適格之當事人為追加、撤回。

(三)再查,依卷內資料所示,簡福田之繼承人尚有養女呂林柳英,並已於起訴前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據此補正其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四)又查,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7號卷所示,簡福長之繼承人尚有養女陳簡蕭悟,並於本件訴訟繫屬後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亦應據此補正其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暨具狀陳明是否聲明承受訴訟。

(五)末查,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所列被告「鐘錦芸」、「鐘美蕙」、「鐘正良」,與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鍾錦芸」、「鍾美蕙」、「鍾正良」不符,如有誤載,請原告一併具狀予以更正。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確認本件所列當事人是否均正確,並具狀聲明追加、撤回、承受訴訟,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之繕本或影本。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