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10號原 告 A01被 告 A02訴訟代理人 吳典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A02自民國114年10月7日起,在公開社群平台Threads上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內容反覆以「我老公」、「我先生」指涉原告A01,並使用「垃圾」、「下賤」、「犯賤」、「不要臉」等明顯貶抑人格尊嚴之語句,上開貼文係於不特定多數人均得瀏覽之公開平台發表,足使熟識雙方之第三人得以特定原告身分,並已實質貶損原告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被告不僅止於發表貼文,更於多則如附表二所示之留言回覆中主動表示「我的故事有興趣的話可以來主頁看」等語,引導其他使用者前往其個人頁面閱讀如附表三所示之相關內容,藉此刻意擴大前述貶損原告內容之傳播範圍,足見被告係明知其言論具侮辱性,仍透過導流方式促使不特定多數人接觸並討論該等內容,其行為已非單純情緒性抒發,而屬具有目的性與持續性之散播行為,被告前述行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人格權,致原告承受重大心理壓力與精神痛苦,並影響其日常生活與社會評價,縱使雙方之間存在婚姻或感情糾紛,亦不得以此為由於公開平台散布侮辱性言論,任何人均應以合法方式處理糾紛,而不得透過公開貶抑他人之方式發洩情緒或影響他人名譽,被告之行為已屬故意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與人格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㈠原告以同一原因事實即被告侵害名譽權為由,向宜蘭地方檢察署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告訴,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364號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5年度上聲議字第3281號再議駁回,被告就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貼文及留言全然未揭露自身姓名、年籍及其他足以特定其人別身份之資訊,發文抒發其懷孕期間遭侵害配偶權乙事(侵害配偶權部分,已於本院成立調解,原告亦自願賠償被告50萬元非財產上損害),貼文字裡行間最多僅有提及「我先生」,完全未揭露任何原告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其發文之意亦僅是描述懷孕後期、產後憂鬱下,遭原告背叛後之痛苦情緒,且依字面客觀觀之,完全無法依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貼文及留言判斷被告文中所稱之「我先生」人別或指稱之人究竟為何人,其所為發文、留言內容亦僅屬意見表達之範圍,自應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予以保障,而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貼文及留言內容,充其量僅是被告表達孕期遭受出軌痛徹楚骨之心聲,重振生活之打氣文字,及與其他遭受相同境遇之婦女加油打氣,可認被告確未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及人格權,原告提起此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0萬元,實屬無據!㈡依本院114年移調字第50號調解筆錄所示內容,可認原告確實有侵害被告之配偶權,此點亦不受原告否認,被告抒發其經歷顯係基於真實之內容所為,並無任何虛假之詞,僅為基於言論自由之意見表達,且更令被告難以接受的是,原告甚至在其即將生產之際,在社群媒體對被告以圖示直接對被告比中指,導致當時之被告身心俱疲,是被告基於痛苦情緒下,才以學生時代之照片,援引AI製圖成難以使近年認識之人辨示之模樣(該圖片與被告同時期大頭貼比對,顯然難以辨識為被告本人),進而在陌生平台抒發其懷孕時遭原告背叛、欺負及抒發情緒之痛苦經歷,顯難以認為被告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人格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實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告於Threads上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貼文,且於如
附表二所示之留言回覆中主動表示「我的故事有興趣的話可以來主頁看」等語,並於個人頁面發表如附表三所示之內容等情,業據提出Threads網頁翻拍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3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為真正。
㈡按基於網路特有之匿名性,任何人得保有隱私權,平等、自
由地利用網路資源,發表個人之言論及意見,發言者多互不知彼此之真實身分,此時公然侮辱或誹謗罪保護之對象,應須使他人在日常生活中足以特定限縮至某範圍之程度,此種足以分辨或限縮範圍之程度,固不侷限於揭露真實姓名與身分,惟至少必須達到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一望即知行為人在真實世界中,欲侮辱或誹謗之特定人為何之程度,若網路世界之其他參與者既無法分辨、得知或推敲該對象究竟為何人,該對象即與一般大眾無從區隔,即無所謂遭侮辱或名譽受損可言(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21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原告所提如附表三所示之貼文擷圖所示,被告之首頁照片雖放置側面照,然頁面上明確寫出「A02OOOOOOOOOOOOOO」(見本院卷第33頁),此種被告身分之公開足以直接連結被告之配偶即原告真實身分之個人資訊,而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貼文或留言雖顯示為「OOOOOOOOOOOOOO」所書寫,然點入「OOOOOOOOOOOOOO」之連結即會進入「A02OOOOOOOOOOOOOO」之頁面中,再將此部分身分資料與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貼文及留言文字等內容予以結合觀之,直接與現實社會中之原告本人產生連結,被告之言論明確可以認為係針對被告。又因原告並非公眾人物,且揆以被告就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貼文或留言之公開原告涉及外遇等文字內容,均係涉及原告之私德,尚與公共利益無關,然上開之內容,顯會致閱讀之公眾,對原告之人格及形像產生嚴重負面評價及貶抑之情事。是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在為達攻擊、詆毀原告人格、尊嚴之目的下,將可連結至原告身分之訊息,予以上傳至公開網站上,讓不特定多數之公眾得以共見共聞,已欠缺其目的之正當性,亦逾越合理使用之範圍,尚不足以正當化被告之此等行為。
㈢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
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又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申言之,上述審查標準,無非旨在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障之衝突,就公共利益有關事項之事實陳述,表意人得證明真實者,不罰,或表意人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亦不罰。反之,就公共利益無關之私人生活事項之事實陳述,表意人縱得證明真實,不得因此排除不法,因此時被指述者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受保障。承前所述,被告就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貼文意涵係指稱原告於婚姻關係中有與他交往,以此詆毀、攻擊原告,又因原告並非公眾人物,其是否有小三,核係屬涉及其個人私德範疇,難認與一般公共事務之公共利益有關,則揆諸上開所述及參照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此涉及私德之誹謗言論,與公共利益無關時,客觀上實欠缺獨厚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置被害人之名譽權保護於不顧之正當理由。於此情形下,仍不容被告任意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以前述言論行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是依據被告所提出本院114年度移調解字第50號調解筆錄(見本院卷第101頁至第103頁),原告因侵害配偶權而賠償被告50萬元,縱認被告所指摘原告之情屬實或其係本於相當之事證而為之,亦難認被告所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貼文及留言,因屬事實或本於相當之證據而欠缺不法性,故原告主張被告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貼文及留言已對其構成名譽權之不法侵害乙節,亦堪以採認。綜上,原告主張被告之行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故被告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而請求被告賠償,應屬有據。
㈣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金額為限,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慰藉金係以精神上所受無形之痛苦為準,非如財產損失之有價額可以計算,究竟如何始認為相當,自應審酌被害人及加害人之地位、家況、並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暨其他一切情事,定其數額(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798號判決意旨參照)。依上所述,被告上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貼文及留言指摘原告於婚姻過程中有小三,已屬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原告受有損害,且情節亦屬重大,而原告亦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則揆以上開之規定,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行為對其構成民法侵權行為,並據以請求被告賠償其精神慰撫金,即屬有據而應予准許。本院審酌被告之上開行為對原告之名譽權侵害並致原告受損之程度、被告之加害程度以及兩造之年齡、教育程度、資力及家庭經濟狀況(屬於個人隱私資料,僅予參酌,爰不予揭露)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以50,000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分別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經原告舉證證明定有期限,應認屬未定期限債務,依上開規定,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其得請求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11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聲請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業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件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馨雅附表一:
編號 日期 內容 1 114年10月19日 全是爛藉囗,壓力大誰不會壓力大,出軌的真當自己是全世界最可憐的那個一樣? !不要臉就是不要臉下賤,知三當三的也一樣,兩樣垃圾加一起只配在暗處。 2 114年10月23日 我先生啊可能覺得自己當店長了不起一樣,覺得自己能養女人。 他跟家人說買車是要來載我跟小孩,結果他開車去接小三的,車還是她媽的名字,貸款我還幫他出了前期的5萬多,頭期還是家人付,然後再小三面前一副他有錢一樣,當自己有本事可以養女人,他也不看看自己階級 他當我跟女兒好欺負一樣,哈哈我直接讓他所有認識他的都知道他多犯賤,讓他紅直接給他起訴書當驚喜 我生女兒當天狂打電話(我不接) 後面留言說要跟我私下和解,真的超好笑 「但休想要什麼私下和解!」 3 114年10月26日 真的很ㄅㄞˊ! 我先生也是,在我懷孕期間出軌 有一次騙說跟我朋友約衝浪,然後呢!衝去跟18歲下賤的小三開房間,當我不知道,下賤說謊說的很自然理直氣壯。 我直接出其不意的送他們起訴書 可悲現在知道被我告,先生傳訊息跟我說私下和解,下賤的小三不敢到法院去。 笑死只配在暗處苟且偷生,老鼠過街人人喊打。 4 114年10月26日 報應不是不報,而是時候未到,萬事皆因果,欠下的來世必定跟隨。夜路走久了,鬼神同行! 老天讓我跌的很痛,但也讓我知道我是有底氣的女人,一個人也可以活的比,我家那下賤出軌的好,欠我跟女兒的老天必定跟他追討 5 114年11月22日 你的感受我能體會…遇到一堆破事,經歷過的人都懂,我也有過那樣的念頭,但我撐過了很漫長…很痛我懂,但記住孩子需要我們 我相信妳可以加油! 當初也是我的肚子的女兒陪伴著我,還有許多人的幫忙,我的女兒也平安的在8月出生了 當然我會讓欺負我們母女的兩個垃圾知道,我不是好欺負的!! 6 114年11月22日 我老公也是在我懷孕期間出軌,那種感受只有遇到過這些破事的人才能體會,我能懂妳 孕期賀爾蒙影響吃不下飯、睡不好、整天傷心難過、也有過不想在這的念頭,那種折磨日日夜夜,枕邊人、介入女整天在外偷著過他們以為的刺激,以為不會被發現但我想說我不是一個好欺負的人! 人在做天在看,他們怎麼對我我,我變加倍奉還! 如過妳想好妳可以默默收集證據反擊回去 我就是如此,我會告訴他們惹到我,我絕對加倍奉還! 介入女還以為我家枕邊人真的只對她好一樣,她知道的太少,我居然能查到她,相對他在外搞過幾個我也能查到,她以為自己排三,可惜她是最衰被我抓到最多把柄最多,送上法院的一個 所以惹到我!我絕對加倍奉還!附表二:
編號 日期 內容 1 114年10月19日 真的出軌的都喜歡小丑配對,我先生現在就是,我故事在我主頁看的到有興趣可以看看欠公審的一堆 2 114年10月19日 我先生在我懷孕期間出軌…真的很過分的…(我的故事有興趣可以看我主頁)對要收集證據不要慌,我這個月要打官司,欠公審的一堆 3 114年10月19日 我先生在我懷孕期間出軌,我這個月要打官司…(我的主頁有我的故事有興趣可以看看)抱抱…我也是一個人顧孩子,真的有時候看著孩子也會哭,但哭完我們要站起來,寶貝們還是需要我們,加油 4 114年10月19日 結論:小三下賤、缺愛、喜歡撿別人的用。 這世界爛人太多… 出軌的都欠公審 我懷孕期間老公出軌,月底打官司,我的故事有興趣的話到我頁面可以看 5 114年10月23日 秘密收集證據提告,自己收集或找合法的收集也可 來給他們一個出其不意的驚喜 我現在也面臨一樣的問題(我的故事有興趣可以到我主頁看) 出軌的跟知三當三的都欠公審 我遇到的小三18歲,現在小三年都年紀輕輕在當的 6 114年10月23日 妹妹要相信自己是很好的好嗎! 姐姐覺得現在你遇到的那些人,說不定是在你的人生中只是個過客,你還有長久的未來,未來一定會有個適合妳的人出現。不像姐姐我結了婚,遇到了很多破事… 姐姐我也是因為那些破事,我需要到醫院看身心科…這個月要打官司 (妹妹我的故事在我的主頁可以看) 姐姐只想告訴你,只要還沒到結婚中間的多分分合合都是一種成長 7 114年10月23日 都成年了,最好小三自己沒認知一樣,頭腦幫擺飾用嗎! 像我現在遇到的那個18歲小三一樣,知道被我提告了,父母得知幫她請律師,辦論文寫都是年輕無知天真不懂世事, (最好不懂世事)全是我先生的錯什麼的,請求原諒,已要求雙方不得再見面,但還是一樣私下見面,當我不知道一樣。 這個月底打官司,小三還不敢出庭了可憐沒本事 但重點那小三在決定當小三時,就知道我先生有家庭我還懷孕我們有小孩,知三當三欠公審(我故事有興趣看我主頁) 8 114年10月23日 妹妹你還有很長的路可以走,姐姐我到結婚了遇到一堆破事…還需要看身心科月底要打官司,孩子也才剛出 (我的故事在我的主頁可以看) 還沒走進婚姻的你還有得選擇… 你可以思考一下,他值得嗎? 女孩子一定要有底器,工作金錢跟自己才是最重要的! 9 114年10月24日 出軌的跟知三當三的都不要臉 我先生快30,在我懷孕期間出軌,小孩也才剛出生… (我的故事有興趣可以看我主頁) 10 114年10月25日 不要臉自己搞出來的破事還怕家人知道了,跟我家先生一樣(他在我懷孕期間出軌,如果有興趣想知道我的故事可以到我主頁看) 但他是被我告的那一個,連同18歲小三一起,讓對方父母知道自己女兒多下賤 機會大家都給過的,他不想要那就不要怪說沒給他機會過。 還演一個不要再聯絡「就這樣」的戲碼 可惜演技拙劣不堪的先生跟小三,以為大家都會相信他們不在往來一樣 要演0k我也配合嘍 直接出其不意送他們起訴書 11 114年10月25日 孕期間面臨的出軌,是真的無法承受跟難以釋釋懷… 我也面臨這些,孕期每天以淚洗面,沒辦法入睡跟正常吃飯,也導致我必須透過身心科幫助… 我破碎的心,靠著腹中的胎兒和提告先生與小三的念,一個人就這樣撐到孩子出生… 那種慢慢日夜都是折磨… (想了解的話我主頁可以看)附表三:
主頁之貼文內容 跟大家分享我的故事 我的老公,我們交往6-7年結婚2年,更何況是在我懷孕期間在外偷吃。 4年前先生對調酒有興趣,去酒吧學習,現在是宜蘭羅東圓環道路上,某酒吧的店長,也問過我他想學習調酒,可沒想到我對於他興趣培養的支持,卻成他在外偷吃反過來桶我刀的事實。 本交往到結婚,很顧家的先生,因知道他偷吃,個性態度轉變,態度惡劣把所有錯怪罪與我和人生不順 先生與一位年約18歲、彭姓剛從北部某知名女中畢業、現就讀佛教體系大學的女學生交往。該學生明知先生已婚且我當時懷孕,仍持續與他聯繫破壞我家庭。 當時的我懷孕有5-6個月一天的早晨5.看到先生手機一直亮著人睡著,只是想幫他放好手機,沒想到看的是他在外偷吃的事實,內容骯髒明顯雙方發生性行為 當下的打擊,對已經懷孕5-6個月的孕婦,非常難過賀爾蒙影響,每天情緒低落到需要尋求醫院身心科幫助 為自救尋求朋友們的幫助,收集先生外遇的事實證據,請了律師提告他們後續一樣透過法院審理 靠著提告他們的念頭與腹中的胎兒支撐著我破碎的心,一個人就這樣撐到最近孩子剛出生 我想告訴大家真的不是我們這些沒做錯事的我們不夠而是那些傷害我們的人才是萬惡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