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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74 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74號原 告 藍祖博訴訟代理人 黃淑煖被 告 林淑卿(藍祖彰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藍慶玲(藍祖彰之繼承人)被 告 藍正權(藍祖彰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宜蘭縣○○鎮○○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所示土地(下併稱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並於73年10月4日登記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之被繼承人藍祖彰,約定以系爭土地共同擔保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金錢消費借貸債權。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清償期為74年10月3日,其請求權至89年10月3日即時效完成,被告未於時效完成後5年除斥期間內實行抵押權,是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應已消滅。縱認系爭抵押權未消滅,原告也已清償前開債務,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金錢消費借貸債權亦不存在。因藍祖彰於114年7月25日死亡,生前均未辦理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致妨害原告行使所有權,為此,原告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㈠原告前述主張,原告前以系爭土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予被告之

被繼承人藍祖彰,以為債務之擔保。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於74年10月3日屆清償期,迄89年10月3日已時效完成,且於時效完成後,5年內抵押權人亦未實行其抵押權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為憑,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前揭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

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880條及第76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有人排除侵害請求權,為物權,有對世之效力;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及抵押權內容變更之登記,既屬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雙方合意而經登記始得成立生效之行為,倘抵押權業已消滅,仍未為抵押權登記之塗銷時,則所有人自得基於所有人之排除侵害請求權訴請排除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5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既於89年10月3日時效完成,且被告於時效完成後之5年內即94年10月3日以前均未實行系爭抵押權,有前述土地登記謄本可按,則系爭抵押權依前揭法條規定與判決意旨,即已消滅。

㈢末按抵押權逾民法第880條規定之5年除斥期間後,其抵押權

本即已歸於消滅,如該抵押權人死亡,其繼承人不僅無繼承其抵押權之可言,且負塗銷抵押權登記之義務。故抵押人如以抵押權人之繼承人為被告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時,該抵押權既已消滅,自無須先辦抵押權繼承登記,始准許塗銷登記(司法院74年2月25日(74)廳民一字第118號函參照)。經查,本件系爭抵押權於藍祖彰死亡前即已消滅,則藍祖彰死亡時,其繼承人即被告並無從繼承其抵押權,但負塗銷抵押權登記之義務,是原告於本件未請求被告應先辦理系爭抵押權之繼承登記,自屬適法,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系爭抵押權既已消滅,則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塗銷,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宗佑編號 不動產標示 所有權 權利範圍 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 1 宜蘭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登記日期:73年10月4日 收件年期:73年 字號:羅字第009356號 權利人:藍祖彰 權利種類:抵押權 擔保債權總金額:1,500,000元 存續期間:73年10月3日至74年10月3日 清償日期:74年10月3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藍祖博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2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0分之1 登記日期:73年10月4日 收件年期:73年 字號:羅字第009356號 權利人:藍祖彰 權利種類:抵押權 擔保債權總金額:1,500,000元 存續期間:73年10月3日至74年10月3日 清償日期:74年10月3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藍祖博 設定權利範圍:10分之1 3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10分之1 登記日期:73年10月4日 收件年期:73年 字號:羅字第009356號 權利人:藍祖彰 權利種類:抵押權 擔保債權總金額:1,500,000元 存續期間:73年10月3日至74年10月3日 清償日期:74年10月3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藍祖博 設定權利範圍:10分之1 4 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3分之1 登記日期:73年10月4日 收件年期:73年 字號:羅字第009356號 權利人:藍祖彰 權利種類:抵押權 擔保債權總金額:1,500,000元 存續期間:73年10月3日至74年10月3日 清償日期:74年10月3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藍祖博 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1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