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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0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張根銘被上訴人即被 告 鄒歷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本院民國114年12月17日114年度補字第321號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0,000元(見本院卷第173、17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6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