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6號原 告 游奕楨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上列原告游奕楨與被告陳奕桓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6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49,000元,然原告對該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5年度抗字第854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並更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4,000元確定,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裁判費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馨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