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1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被 告 郭鴻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