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1號原 告 財團法人蘭陽林姓興德會法定代理人 林勝章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林秀子間租佃爭議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二、三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117條前段、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為訴之聲明,須記載原告對於被告就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所求判決之內容及範圍,該項聲明,因係決定法院審判之範疇,如當事人獲得勝訴判決,將來即成為判決主文,且為未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故須簡明、確定,且不得附以條件,否則即為不合法定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陳林秀子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經宜蘭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由宜蘭縣政府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移送本院審理,視為原告已提起民事訴訟,爰依前揭法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其上應記載完整之「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之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提出完整之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並舉證,且應於證物右側黏貼附編號之標籤以利翻閱,及以螢光筆於證物標示引用部分,並按對造人數檢附書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勿遮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田曉蒨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