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1號原 告 財團法人蘭陽林姓興德會法定代理人 林勝章被 告 陳林秀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117條前段、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兩造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經宜蘭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後移送本院,因未具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117條前段、第119條第1項所定之起訴程式,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田曉蒨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