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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8號原 告 曾阿章訴訟代理人 曾忻蘋被 告 張凱雯

劉建廷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法定代理人 許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阿章因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之訴等事件,對被告張凱雯、劉建廷、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提起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29,070元,此項裁定業於114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馨雅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