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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醫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醫字第1號原 告 阮家柔

朱美玉被 告 宜蘭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宜蘭仁愛醫院法定代理人 潘為鏡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屬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下稱醫預法)之醫療爭議,故依醫預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5年5月7日裁定移付宜蘭縣政府衛生局醫療爭議調解會進行調解,並命在調解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兩造間之醫療爭議,因未達共識而調解不成立,有宜蘭縣政府115年7月9日府授衛醫字第1150018854號函在卷為憑,是本件醫療爭議調解會之程序業已終結,應無繼續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