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再字第1號再審 原告 祭祀公業聖母祠法定代理人 林朝來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吳慈林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游阿隨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週內補正理由欄二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其中有部分再審被告於起訴前已死亡,故本件再審當事人適格即有疑義,是其起訴程式尚有下列事項待補正:再審原告應提出全部再審被告含記事欄之戶籍謄本,如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最新含記事欄之戶籍謄本(即包括重製林阿發之繼承系統表,並提出林阿發之除戶及其繼承人之舊簿資料、繼承人戶籍謄本),並重新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載明正確之當事人、年籍資料並提出繕本。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宗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