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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 告 黃冠豪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被 告 熊本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心怡被 告 陳金田共 同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3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