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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 告 廖品涵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被 告 黃仁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824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預售屋買賣契約總價款即新臺幣(下同)685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