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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 告 林曉亮被 告 呂文吉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先位、備位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未繳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宗佑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