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50號原 告 林啓聖被 告 賴宗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林啓聖曾聲請對被告賴宗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973,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7,9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87,424元,業於民國115年6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馨雅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