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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7 年行專訴字第 31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31號聲 請 人 品赫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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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承當訴訟人 品赫貿升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戊○○(董事長)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丙○○(局長)訴訟代理人 己○○

參 加 人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丁○○(董事長)聲請人因與被告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品赫貿升股份有限公司代聲請人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若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將第000000000 號新型專利移轉予第三人品赫貿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品赫貿升公司),聲請人同意由品赫貿升公司承當訴訟,惟被告不同意,爰依法聲請准許品赫貿升公司承當訴訟。

三、查訴外人楊文彬於民國94年8 月23日以「高彈性纖維內衣罩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282520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楊文彬嗣於95年6 月13日將系爭專利權讓與聲請人,經被告於同年7月5 日准予登記公告。其後,參加人於同年7 月3 日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31第1 項、第94條第1 項第

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7年2 月20日(97)智專三(一)02008 字第097200945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6 月11日經訴字第09706108220 號訴願決定駁回,聲請人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嗣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聲請人於同年9 月2 日將系爭專利權讓與品赫貿升公司,經被告於同年10月14日准予登記公告。此有經濟部同年6 月11日經訴字第09706108220 號訴願決定書、被告

95 年7月5 日(95)智專一(一)15132 字第09520527320號函、97年10月14日智專一(一)13017 字第09720545500號函及品赫貿升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9、51至52、56至57頁)。故聲請人聲請由品赫貿升公司承當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0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