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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7 年行專訴字第 66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66號原告甲0000 0000000商蜆殼國際研究所)與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正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08-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