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67號原 告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民國97年10月22日經訴字第097061381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提起撤銷訴訟,須以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如無行政處分存在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訴願法第77條第6 款亦規定,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又行政訴訟法第7 條固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惟仍以提起之行政訴訟合法為前提,始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不能補正者,法院應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新型專利申請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原告於96年7 月6 日送件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案件第00000000
0 號,被告來函通知補件原告如數補件,惟被告通知補件不符法令規定不予專利,未以主動輔導角度,輔導原告辦理申請專利云云,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請求損害賠償等語(詳細聲明及陳述內容詳如附件原告所提行政訴訟補充更正狀)。
三、查原告於96年7 月6 日向被告申請「多功能抽屜結構之改良」新型專利案,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形式審查,以原告雖提出修正,惟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未記載創作構成要件之連結關係,不符新型專利形式要件,而於97年5 月15日以
(97)智專一(四)04157 字第09720250860 號處分書為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後,被告以97年
10 月7日(97)智專一(四)04157 字第09720537960 號函自行撤銷上揭處分,經濟部以原處分已不存在而為不受理決定,並無不合,原告復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即非合法。其提起之行政訴訟既不合法,即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依首開說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