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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7 年行專訴字第 90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90號原 告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駿霆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駿霆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之前手佳璋實業有限公司前於93年8 月20日以「充電器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1398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M264742 號專利證書,復將系爭專利權讓與原告。嗣參加人駿霆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7年5 月21日以(97)智專三(二)04099 字第097202574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駿霆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0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