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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行他簡字第 1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他簡字第1號原 告 楊宗憲被 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代 表 人 饒平(局長)訴訟代理人 陳建志訴訟代理人 王玲華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22日本院98年度行他簡字第1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

1 月22日,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 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得抗告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0-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