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更(一)字第10號原 告 廖本發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理想牌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和市○○街○○號9樓代 表 人 呂冬來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理想牌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萬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86年8 月16日以「理想」商標作為其註冊第481264號「玉里想」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同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1類之熱水器、瓦斯爐商品,向被告前身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旋於88年10月11日再以審定公告前變更申請書申請變更申請人為訴外人謝春華,其後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經被告依商標法第86條第2 項規定將其視為獨立商標註冊申請案予以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參加人理想牌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及16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規定,以95年7 月31日中台異字第94079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並於95年9 月11日核准系爭商標移轉登記予原告。原告對前揭異議審定書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6年
2 月15日經訴字第0960606185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判決駁回後復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交本院更審。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理想牌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