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商訴字第61號原 告 聲動財經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撤銷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4年11月24日以「HTS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6類之「由電腦資料庫或網際網路連線提供金融股票市場資訊、股票券期貨選擇權之經紀交易、股票期貨現貨外匯資訊提供、提供股票交易市場及證券金融資訊、提供股票資訊、證券投資顧問、股票交易行情」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案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參加人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第12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以97年9 月17日中台異字第951238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法 官 林欣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