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呂新讚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25日所為98年度行專訴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