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25號原 告 弘鎰科技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送達代收人 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丙○○(局長)
參 加 人 雷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丁○○○送達代收人 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雷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第三人六景股份有限公司及恩勒西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3年12月23日以「板面清潔裝置之清潔滾輪的磁力環傳動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M272595 號專利證書,恩勒西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8 月3 日申准將其二分之一專利權讓與六景股份有限公司,六景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月2 日申准將系爭專利權讓與原告。嗣參加人雷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7年7 月9 日以(97)智專三(三)05018 字第0972036237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雷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