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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行專訴字第 55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55號原 告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億泰玻璃工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億泰玻璃工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億泰玻璃工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1年12月19日以「瓶」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式樣第D100288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有違專利法第110 條第1 項(經被告依舉發理由核認應為實質主張專利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式樣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7年11月21日以(97)智專三( 一)03011字第097206372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經濟部98年3 月25日經訴字第09806109

430 號決定駁回,原告猶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訴訟。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億泰玻璃工業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恐將受有損害,本院據前開條文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法 官 蔡惠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靖雅

裁判案由:新式樣專利舉發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0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