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李坤鎔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法 官 林欣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