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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行聲字第 13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 代 表人 李坤鎔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明成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第2 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 月3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3月8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而提起抗告,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0-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