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李坤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二、聲請回復原狀。」,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2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2頁)。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
98 年 度行救字第1 號裁定駁回確定,迄未補正繳費,亦有行政裁判費答詢表附卷可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法 官 林欣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