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聲字第8號抗 告 人 李坤鎔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對於民國99年1 月11日本院98年度行聲字第8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法 官 林欣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