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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行聲字第 8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聲字第8號抗 告 人 李坤鎔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對於民國99年1月11日本院98年度行聲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第100 條第1 項所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99年1月11日本院98年度行聲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99年1月29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99年2月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答詢表為憑,是依上開說明,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法 官 林欣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