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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行聲字第 9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坤鎔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第2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