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149號原 告 劉順龍訴訟代理人 陳祐良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泰國商‧999ACG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姚坤生(Yeo Koon Seng)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泰國商‧999ACG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香港商‧豐朵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豐朵公司)前於民國97年
3 月27日以「洋蔥頭標章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5類之「廣告之企劃設計製作代理宣傳及宣傳品遞送;代理進出口服務及代理國內外廠商各種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商情之提供;工商管理協助;櫥窗設計及擺設之設計;拍賣;公關;廣告宣傳器材及場所租賃;為工商企業籌備商展及展示會及博覽會之服務;產品包裝;建立電腦資訊系統資料庫;超級市場、購物中心、郵購、網路購物;書籍零售、農產品零售、食品及飲料零售、布疋及衣服及服飾配件零售、家具及室內裝設品零售、五金及家庭日常用品零售、化學製品零售、藥物零售、文教用品零售、鐘錶零售、眼鏡零售、建材零售、電器用品及電子材料零售、汽車及其零件配備零售、自行車及其零件配備零售、機車及其零件配備零售、首飾及貴金屬零售、攝影器材零售、畜產品零售、水產品零售、化妝品零售、康樂用品零售、機械器具零售、燃料零售、煙類零售、酒類零售。」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0款、第14款及第17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9年1 月27日中台異字第980282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6 月24日經訴字第0990605864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判命被告應作成系爭商標異議成立之處分。而豐朵公司於同年
7 月1 日向被告申請移轉系爭商標之登記予泰國商‧999ACG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999ACG公司),嗣被告於同年8 月10日核准系爭商標移轉登記。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999ACG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999ACG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