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217號原 告 美商HD密西根有限責任公司(H-D MICHIGAN, LLC)代 表 人 琳達‧赫本(Linda A. Heban)(Vice President)訴訟代理人 潘昭仙律師
蘇儀騰律師趙國璇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美商固特異輪胎橡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凱薩琳 M 史薇莎(Kathleen M. Swisher)(Inte
llectual Property Coordinator)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美商固特異輪胎橡膠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美商HD密西根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6年1 月25日以「SCREAMIN' EAGLE 」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眼鏡,眼鏡框,太陽眼鏡…等、第12類之軌道車輛及其零組件、飛機及其零組件、船舶及其零組件、摩托車、摩托車引擎、摩托車零組件、機車座墊、機車座墊上之後靠背、機車油箱上裝飾用嵌板、機車傳動齒輪、機車油箱、機車扣鍵齒輪、機車齒輪軸、機車前輪停車腳架、機車後輪停車腳架、機車中段停車腳架、機車輪穀蓋、機車備用胎、機車備胎支撐架、汽車輪胎、汽車輪胎鋼圈…等、第14類之貴金屬及其合金,鍍有黃金之小飾物…等、第18類之皮革和人造皮革,半加工皮革,未加工皮革…等、第25類之衣服,帽子,靴鞋,大衣…等、第26類之鈕扣,鉤扣及鉤眼,縫紉編織用針…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美商固特異輪胎橡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固特異公司)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2類商品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其間美商HD密西根有限公司申准將系爭商標移轉登記予原告。經被告審查,以99年5 月31日中台異字第971184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修正前第12類商品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9 月16日經訴字第0990606231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美商固特異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美商固特異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