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商訴字第65號原 告 優尼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沈宏海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代 表 人 艾特妮拉安德瑞黎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 律師
蔡瑞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第三人荷蘭商法倫提諾環球公司於民國92年7 月10日以「
V (logo)」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不包括鞋子及手套之衣服,內衣,睡衣,泳衣,襯衫,浴袍,背心,毛衣,T恤,男裝,童裝,女裝,休閒服,外套,雨衣,運動服,圍巾,領帶,領結,帽子,草帽,呢帽,遮陽帽,編織帽,滑雪帽,毛線帽,襪子,褲襪,毛襪,綿襪,運動襪,吊褲帶,吊襪帶,腰帶,纖維製腰帶、圍裙」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於93年5 月19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後,第三人荷蘭商法倫提諾環球公司將系爭商標移轉予參加人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93年8月1 日公告於商標公報)。案經被告審查,以94年5 月9日中台異字第930574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訴經經濟部以95年2 月8 日經訴字第09506161560 號訴願決定書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參加人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不服,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6年2 月14日95年度訴字第1184號判決駁回其訴,參加人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仍不服,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8年3 月19日98年度判字第276 號判決廢棄臺北高等法院前揭判決,並發交本院審理。本院遂以98年8 月27日98年度行商更㈠字第1 號判決「訴願決定撤銷」。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以98年10月16日98年度行商更㈠字第1 號行政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後,由經濟部重新審議,經經濟部99年1 月5日經訴字第098061238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熊誦梅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