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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行專更(一)字第 4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4號原 告 迎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唐世杰送達代收人 馮博生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李月照送達代收人 李文賢專利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月照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唐世杰前於93年4 月22日以「彎曲稜柱聚光片」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M255146 號專利證書,復將系爭專利權讓與原告。嗣參加人李月照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一款、第4 項及第95條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7年2 月1 日以(97)智專三(一)05053 字第097200743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李月照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1-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