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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行專訴字第 150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50號上 訴 人 黃聖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24日本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5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法 官 林欣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裁判案由:新式樣專利舉發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