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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行專訴字第 163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63號原 告 寬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鍾惠玲訴訟代理人 邱珍元專利代理人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呂碧霞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賴柏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呂碧霞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祥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記公司)前於民國89年12月4 日以「電子條碼服務系統及方法」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164051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呂碧霞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20條之1 及第71條第3 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認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及第20條之1 規定,以99年3 月10日(99)智專三(二)04119 字第099201488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祥記公司不服,提起訴願。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權業經移轉予其公司,且被告原處分機關亦於99年5 月25日准予移轉登記,向經濟部部申請承受訴願,經經濟部99年9 月16日經訴字第09906062

21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茲聲請人具狀主張其為上開處分之舉發人,屬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所稱利害關係人,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依該條項規定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經核其聲請符合規定,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法 官 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