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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行專訴字第 76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76號原 告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葉寅夫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朱玉文律師複 代理人 許凱婷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

參 加 人 日亞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簡秀如律師林宗宏專利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日亞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前於91年4 月30日以「發光二極體」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給予專利,並發給新式樣第89036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規定為由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認為系爭專利並未違反上開規定,而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對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有損害,乃依前揭規定意旨,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裁判案由:新式樣專利舉發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