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99年度行專訴字第86號民國99年10月21日辯論終結原 告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乙○○(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9年4 月28日經訴字第0990605549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前於民國98年3月27日以「視覺語音新型英語範本」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下稱系爭專利),並函請原告補正相關圖式。嗣原告於98年5月26日提出專利說明書(圖式)之修正本,經被告審認修正後之系爭專利仍違反專利法第93條、第108條準用第26條第4 項規定,乃以98年6 月22日(98)智專一㈣04231字第09841083410 號函通知原告應提出補充、修正或申復到局。原告復於98年7 月21日提出專利說明書修正本,除將原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16項全數刪除,重新修正為第1 至3項外,另補充、修正部分之圖式及元件符號,經被告審查,認修正後之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3條、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4 項及第97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以98年9 月9 日(98)智專一㈣04231 字第09841570990 號函再次通知原告應提出補充、修正或申復到局,否則將依現有資料進行審查等語。原告遂於98年10月7 日提出修正本,將98年7 月21 日 修正本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3 項全數刪除,另修正為第1 至
6 項,並修正部分說明書內容。案經被告審查,仍認98 年10月7 日修正之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7條第1 、3 、5 款規定,爰以98年11月23日(98)智專一㈣04231 字第09820749430 號新型形式審查核駁處分書所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㈠原告於98年10月7日檢附新型專利補充說明、修正說明書內
容從未有學習之方法等字眼,被告卻以莫須有的學習之方法否決系爭專利據為理由,顯為不當。原處分認系爭專利未記載必要之構件及其連結關係,致揭露明顯不清楚云云,惟系爭案之說明無明顯不清楚,反而更瞭解「視覺語音」新型英語範本來龍去脈,原來是比唱英語歌曲更詳盡在每個該發音字母上標記音符,把無法看到的語音給突顯出,代替先前技術引帶引號之不足,完全符合新型技術思想要件。而「視覺語音新型英語範本」,係由複數紙張、複數個英文文句,以及音樂簡譜符號等支援缺一不可,列印在複數紙張上組合成書本。紙張、英文文句、音樂簡譜符號等不容切割,切割就不具有技術思想、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如同電話具與電不容切割,切割就不具有功能。
㈡被告對於與系爭專利申請前准予相同性質之新型專利,對系
爭專利卻有差別待遇,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不符合平等原則,例如:第M261166號「兼具學習效果之衛生紙」新型專利案係94年4月11日核准公告,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一種兼具學習效果之衛生紙,該衛生紙係於其表面上印有學習語文之字體,以利用衛生紙時,可藉目視其字體之表現,而達到學習效果,俾增顯該衛生紙之實用功能及利用價值。」,由其圖式可輕易看出主要是在衛生紙表面直接印刷英文單字,甚至音標。二者相較,系爭專利範本等同於前述之衛生紙,語調等同於學習語文字體,二者創作目的、技術內容及達成功效等均相同,確實相近,惟該案卻准予專利,甚且衛生紙申請專利範圍,印上學習字眼計有11次之多,系爭專利莫名被冠上學習方法卻得完全不同之處分結果,難稱原處分無違法失當之處。
㈢系爭專利依專利法第93條規定可歸納為3部分,⒈技術思想
,計有a 、b 、c 、d 、e 五項構思,項項環環相扣如秤不離鉈。⑴a:藉由簡譜音符等輔助,使只能「聽覺」的語音可用「視覺」得知。⑵b:引上開音樂簡譜代替先前技術弓帶引號之不足得以從容不迫說出流利英語。⑶c :比唱英文歌曲更詳盡的在每一個該發音的字母上方,標記有音樂簡譜等,能促使讀者咬字清晰,不漏掉任何語音。⑷d :音階和英文字母與音標上、下筆直對整,令讀者視野舒適,事半功倍。⑸e :即使未學過英語,只要學會音標拼音,亦能無師自通,以閱讀方式可得知語音,進而說出字正腔圓流利英語。⒉表現在物品的形狀、構造或裝置上有創新性:「視覺語音」新型英語範本構造要件,必備有複數紙張、複數個英文文句,及5 個符號等支援缺一不可,列印在複數紙張上組合成書本。三者不容切割,切割即不具有技術思想、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⒊產生某一種作用或增進功效:因為「目睹語音」能減少對錄音帶之依賴,具有節能減碳作用,且增進信心不再視開口為畏途,成為快樂的英語會話族。
㈣被告屢以莫須有的學習方法為由駁回系爭專利,而系爭專利
與眾不同,遍尋網路與書局,亦無類似書本上市,稱之為舉世無雙之創作亦不為過。系爭專利以簡譜凸顯語音,乃語音史無前例一大突破,被告未探究實質意涵,光在用字上鑽牛角尖,以上開不當理由藉口駁回。
㈤並聲明: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⒉被告應為准予專利之處分;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辯稱:㈠經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內容,並配合「新型說明」
所述「惟該書面教材往往僅是單純的以文句陳述錄音帶內所錄製的內容,而無法將英文文句流利的抑揚頓挫語調呈現給學習者瀏覽……本新型得藉由『視覺語音』新型英語範本內容等輔助,使英語語調可用閱讀方式得知。」(說明書第3頁),「……該書內容輔以標記有音階符號高低節奏變化……以閱讀方式即可得知語音,進而說出字正腔圓流利英語」(說明書第6頁),可判知系爭專利係為解決傳統學習英語之書面教材無法將文句流利的語調呈現給學習者瀏覽之缺點,乃藉由音樂簡譜音階標示語調之方式,使學習者可由閱讀方式得知英語語調,總括而言,系爭專利係提供一種英語學習方法,難謂屬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
㈡原告之「視覺語音新型英語範本」雖將英文文句、符號等學
習方法之內容列印於紙張上,然其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係為其英語學習方法之內容,並非界定書籍之構成要件。綜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及新型說明所載內容,系爭專利係提供一種藉由音階符號等提示使英語語調可用閱讀方式學習之方法,非屬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不符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規定。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僅記載該英語範本可在每個英
文文句發音字母上方標記簡譜音階符號等提示,未記載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各構件及其連結關係,依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第3.5點規定,獨立項未記載必要構件及其連結關係屬「說明書及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態樣之一,故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有違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5款規定。
㈣又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4項之文字敘述均於句中出現句點而未
以單句為之,不符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6項規定。申請專利範圍第3、4、6項均為依附二項以上之多項附屬項,卻未以選擇式為之,不符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4項規定;且第3、4、6項既均為多項附屬項,彼此間不得直接或間接依附,然第4項依附於第3項,第6項依附於第3、4項,亦有違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5項規定。另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係記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第5項所述視覺語音新型英語範本,未經創作人授權不得仿冒出版」,並未界定所依附之第1至5項以外之技術特徵,有違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3項規定。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不符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26條第4項規定及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所定之揭露形式,難謂無違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㈤原告訴稱已核准之第M261166號新型專利案請求標的與系爭
專利請求標的相近,卻對系爭專利作出不予專利之處分,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公平平等原則乙節。經查,第M261166號新型專利案之標的及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撰寫方式均與系爭專利有別,尚難執此作為系爭專利應予專利之論據。
㈥並聲明:⒈駁回原告之訴;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判斷如下:㈠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
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專利法第93條及第94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申請取得新型專利。次按,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形式審查認有「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者」、「違反第108條準用第26條第1項、第4項規定之揭露形式者」、「說明書及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者」等情形之一者,應為不予專利之處分,分別為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5款所明定。所謂「物品」係指經過工業方法製造,佔據一定空間者,「形狀」係指物品外觀之空間輪廓或型態,新型物品須具有確定之形狀,不具確定形狀之物質或材料,抑或物品之形狀非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者,均非屬新型專利之標的,故以圖案、色彩、文字、符號或其結合為標的者,並非新型專利之標的。至於「構造」、「裝置」則分別係指物品內部或其整體組成元件間之構成,及為達到某一特定目的,將原具有單獨使用機能之多數獨立物品之裝設組合。
㈡本件專利依98年10月7日專利說明書修正本,其申請專利範
圍共6項,其中第1項為獨立項,餘為附屬項,第1項為「一種"視覺語音"新型英語範本,該書兼具可"看到英語語音"的特色。比唱英文歌更詳細,在每個英文文句該發音字母的上方標記有簡譜音階符號等提示,以閱讀方式可得知其語音高、低、抑、揚、頓、挫等。」,第2至5項進一步界定第1項之簡譜音階符號標示方式以及書本列印方式(詳如附件所示)。經查:
⒈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記載,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在於市
面上常見現有英文書面教材,僅是單純的以文句陳述錄音帶內所錄製的內容,而無法將英文文句流利的抑揚頓挫語調呈現給學習者瀏覽,因此學習效果不佳。系爭專利之「視覺語音新型英語範本」為一種提供以簡譜形式輔助發音之英語會話書籍,透過「音階符號」、「連音符號」、「重音節符號」、「輕音節符號」、「口語重音符號」標記於各英文單字上方,讀者得由上開音樂簡譜音階符號等之提示,而以閱讀方式得知英語語調,進而說出字正腔圓流利英語(見修正本第3至6頁),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一種有標示「簡譜音階符號」之「視覺語音新型英語範本」書籍,並以該書籍內容所載之文字及符號,藉助人類推理力、記憶力等心智活動始能達成上述功效,而未揭示任何有關物品外觀之空間輪廓、型態,抑或「構造」、「裝置」之技術特徵,是以系爭專利顯非以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作為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自非新型專利之標的,而違反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規定。
⒉次按,說明書及圖式是否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是否明顯不
清楚,主要依據申請專利範圍各獨立項判斷之,倘獨立項未記載必要之構件及其連結關係,或新型說明及圖式中未記載前述構件及連結關係,抑或申請專利範圍所敘述之形狀、構造或裝置和新型說明及圖式中之記載有明顯矛盾之處,即違反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僅記載該英語範本可在每個英文文句發音字母上方標記簡譜音階符號,而未記載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各構件及其連結關係,依前揭說明,自屬違反違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5款規定。
⒊再者,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申請專利之新型,各請求項
應以簡潔之方式記載,且必須為新型說明或圖式所支持」,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26條第4項所明定。至於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揭露方式,「附屬項應敘明所依附之項號及申請標的,並敘明所依附請求項外之技術特徵;...」、「依附於二項以上之附屬項為多項附屬項,應以選擇式為之」、「附屬項僅得依附在前之獨立項或附屬項。但多項附屬項間不得直接或間接依附」及「獨立項或附屬項之文字敘述,應以單句為之;其內容不得僅引述說明書之行數、圖式或圖式之元件符號。」,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3至6項亦定有明文。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記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第2項所述…」、第4項記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第2項、第3項所述…」,第6項記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第5項所述…」,上開附屬項之記載方式均為依附二項以上之多項附屬項,但各項間之附屬關係卻未以選擇方式(例如:第3項應記載為第1項「或」第2項)為之,顯係違反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4項規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及第6項係以多項附屬項直接依附於另一多項附屬項之記載方式,亦違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5項規定。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4項之文字敘述均於句中出現句點而未以單句為之,顯已違反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6項規定。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係記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第5項所述"視覺語音"新型英語範本,未經創作人授權不得仿冒出版。」,並未界定所依附之第1至5項以外之技術特徵,自有違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3項規定。準此,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不符專利法第108條準用第26條第4項規定及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所定之揭露形式,而違反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3款規定。
㈢至原告另主張被告核准相同性質之第M261166號「兼具學習
效果之衛生紙」新型專利,卻對系爭專利作出不予專利之處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平等原則乙節。經查,第M261166號新型專利之標的及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方式均與系爭專利不同,況上開專利是否違反專利法相關規定,核屬另案應否撤銷其專利權之問題,自難逕予比附援引,而為原告有利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被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7條第1項第1、3、5 款規定,所為應不予專利之處分,洵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請求被告應為准予專利之處分,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法 官 林欣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