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李坤鎔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祐豪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李坤鎔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