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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9 年行著訴字第 1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著訴字第1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代 表 人 吳楚楚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律師

王中騤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訴訟代理人 孫玉達

謝宛蓁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著作權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4 月8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9年5 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法 官 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案由:有關著作權事務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0-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