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著訴字第1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代 表 人 吳楚楚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律師
王中騤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訴訟代理人 孫玉達
謝宛蓁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著作權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4 月8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9年5 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四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法 官 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