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04號原 告 蔡依霖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複代理人 陳逸鴻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HERMES International)代 表 人 Jean-Claude Masson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
陳絲倩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法商埃爾梅斯國際(HERMES International)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9年7 月2 日以「BANANE TAIPEI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筆記型電腦專用袋、平板電腦專用袋…」等商品、第18類之「皮夾、皮包、…手提袋、…手提包、旅行袋…、傘、…馬鞭、馬鞍、…士兵裝備用皮帶、…」等商品及第35類之「皮件零售批發、皮包零售批發、手提袋零售批發、皮箱零售批發」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並聲明圖樣中之「TAIPEI」不在專用之列,經被告審查,認該聲明不專用部分,應有商標法第19條規定之適用,惟本件商標與參加人申請或註冊在先之據以核駁註冊第0000000 號「LOGO ATTELAG
E ET H ENCERCLE NOIR ET BLANC」、第500616號「赫梅氏HERMES AND CARRIAGE DEVICE 」、第581655、500613號「HERMES AND CARRIAGE DEVICE」及第640774號「HERMES及圖」商標構成近似,復均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 服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爰以100 年3 月8 日商標核駁第329289號審定書為核駁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6 月
2 日經訴字第1000609984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因認參加人聲請參加本件訴訟,為有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