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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行商訴字第 39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39號原 告 全鉅多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雨寧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理想牌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呂冬來(董事)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理想牌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萬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86年8 月16日以「理想」商標作為其註冊第481264號「玉里想」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1類之熱水器、瓦斯爐商品,向被告(88年1月26日改制前為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且於88年10月11日申請變更申請人為謝春華,其後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被告依修正後商標法第86條第2 項規定將其視為獨立商標註冊申請案予以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理想牌有限公司於94年7 月13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及16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規定,於95年7 月31日以中台異字第94079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並於95年9 月11日核准系爭商標移轉登記予廖本發。廖本發對前揭異議審定書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6年2 月15日經訴字第0960606185

0 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復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04號判決駁回,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8年度判字第1039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交本院審理,系爭商標並於97年6 月30日經被告准予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本院以98年度行商更(一) 第10 號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惟理想牌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9年度裁字第1809號裁定將上訴駁回而告確定。經被告重為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99年11月15日以中台異字第990791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1 月20日經訴字第1000609563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理想牌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理想牌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