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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行專更(一)字第 2 號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更(一)字第2號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代 表 人 蔡清彥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 律師

洪順玉 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日商京濱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小田垣邦道訴訟代理人 宿希成專利師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忠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秀真

法 官 李得灶法 官 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裁判日期:201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