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10號抗 告 人 魏永彬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專利權當然消滅事件,不服本院100 年度行專訴字第110 號裁定,於民國101 年1 月13日具狀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逾期未據補繳者,即裁定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士軒